一场维权风暴正悄然席卷教辅领域。
教辅,作为正式出版物,是由全国正规出版社出版、正规发行渠道发行的助学类图书和资料。在全国近600家出版机构中,约有90%的出版社出版各类教辅。
由于教辅的策划、编写、编辑、出版具有自身规律性、特殊性,大多数出版机构尚不具备独立策划出版教辅的能力和资源。因此,全国各出版机构普遍采取了与民营教辅策划机构合作的方式。
但近几年来,有关教辅侵权的声音越来越多。教材出版社针对教辅的维权呼声和行动也越来越高。
2011年1月,山东某著名民营教辅公司高层人士透露,该公司以820万元(版权历史问题解决费用)+10%的年度销售码洋(年度授权费)+授权图书封面印刷的代价才获得了某出版社对其系列教辅的出版授权。
随后,该公司向教辅行业发出教辅维权,是灾难还是机遇?的公开信,强调2011年,出版社将在全国成立法律维权事务处,负责对本区域非授权教辅的使用者、发行者进行法律事务的处理,特别是像学校这样的终端使用者。
这种把维权对象由教辅出版机构转向发行者和学校等消费者的现象,立即在业内和社会上引起广泛议论和争议。
针对日渐突出的教辅版权问题,2011年4月11日,中国书刊发行协会非国有书业工作委员会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教材出版社与教辅出版发行机构合作模式与前景展望研讨会。
5月28日,新近成立的中国教辅版权规范与维护共同体在哈尔滨召开了中国教辅版权规范与维护专家咨询与座谈会,邀请中国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和律师,专门就教辅版权的规范问题进行了咨询和座谈。
教辅维权本质是利益问题
专家们普遍认为,教辅维权的本质是利益问题。随着国有出版机构的改制,教材出版机构已经不满足于教材日渐微弱的利润,把眼光盯到了教辅这块大蛋糕上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认为,版权制度本质上是一部财产法。版权制度的重要价值在于使用和交换,而不在于侵权和维权。如果一个市场主要靠侵权和维权来挣钱的话,那么这个市场一定是有问题的,这个制度一定是被曲解的。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自己创造的东西就是作品,有独创性、有思想表达的就是作品。
教辅是典型的文字作品,如果是自己创造的,本身可以有著作权。但自己的创造也会用到别人的东西,就像教辅一定会用到教材的内容。用别人的东西就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合理使用,属于正当不违法,我国的著作权法里规定了12项合理使用内容,譬如正当引用、正当介绍等,这些不需要取得许可或授权。
第二种是不合法使用,需要取得别人的授权。但有些情况下,即使作品中有侵权情况的出现,例如教辅有一章或几章的内容用了别人的东西,没有支付使用费,构成了侵权,只需要对侵权的内容进行解决,并不影响整个作品著作权的合法性。
专家们普遍认为,教辅维权的本质是利益问题。随着国有出版机构的改制,教材出版机构已经不满足于教材日渐微弱的利润,把眼光盯到了教辅这块大蛋糕上。
在教辅领域,过去主要是民营教辅策划机构在做,也诞生了一批一流的规模化民营书业公司,像北京的曲一线、山东的世纪金榜、金榜苑、天成书业、新坐标,江西的金太阳教育等。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员黄贤涛,北京律师杨安进、李伟民均认为,教辅维权意味着教辅行业的发展。教材出版社对版权的维护是正当的;中国教辅版权规范与维护共同体对教辅版权规范与维护的意识,也是正当的。利益的博弈没有问题,但要在法律的框架中进行,不要成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更不要把整个行业带入不正当竞争的泥潭。
教辅享有独立版权
从法律实务来看,教辅对教材是否侵权归根结底要看是否构成实质性使用。所谓实质性使用,一方面要看对教材内容使用的量化比例,另一方面要看所引用内容在作品中的作用 。
教辅是否具有自主的版权?
在4月11日的研讨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出席会议并在讲话中指出:“关于版权问题,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教辅是享有独立版权的。”
对于教辅是否构成对教材的侵权。王自强认为:“是否侵权需要有一个基本判断,即是否构成实质性使用。但侵权与否要针对个案来分析,每个案子都不一样。版权问题完全是法律关系问题,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教材出版社不能说教材里的东西都是我的,教辅只要用了就是侵权。”
杨安进认为,从法律实务来看,教辅对教材是否侵权归根结底要看是否构成实质性使用。
所谓实质性使用,要看司法界的判断,一方面要看对教材内容使用的量化比例,另一方面要看所引用内容在作品中的作用。同时,教辅在引用教材内容方面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在形式上往往是单篇引用。在教材中的单篇作品其著作权往往属于作者所有。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要区别对待。
对于教辅图书的目录与教材一致,而图书的内容不一致,是否构成对教材侵权的问题,吴伟光认为,著作权不保护思路,只保护有形的表达。汇编作品的结构不同于小说类作品,是否存在侵权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吴伟光说,如果说教辅在内容上有着自己的独创性内容,仅仅是目录上雷同,不存在著作权上的问题。譬如我们点评《红楼梦》,可能是完全按照其章节和顺序来点评,而且在点评中必然要用引用到《红楼梦》的原文和内容,但是你不能因此就说我的作品没有独立版权,对《红楼梦》形成了侵权。所以,教辅本身拥有独立版权更为重要。
教材出版社授权不是先决条件
教辅策划机构有必要通过与教材出版社的协商取得授权。但授权不是出版和发行教辅的必须、先决的条件。
对于教辅是否必须取得教材出版社的授权,黄贤涛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程艳认为:教辅策划机构有必要通过与教材出版社的协商取得授权。但授权不是出版和发行教辅的必须、先决的条件。
对于有的教材出版社在声明中认为未经出版社许可,编写、出版、发行的与教科书配套使用的教学辅导用书……均侵犯了出版社的著作权,专家们普遍认为,未授权即侵权是教材出版社的个体主张,从法律层面讲并没有法律依据,归根到底,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依据来裁定。
程艳建议,教辅出版机构要积极与教材出版机构进行对话、沟通,最终以合作的姿态达成授权协议。毕竟教辅与教材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
程艳认为,教辅与其他图书不同,它肯定是基于教材的建构、基于教材的内容,与教材有着天然的联系。所以,如果讲教辅在内容上一点都构不成对教材的侵权,也很难做到。最好的办法就是与教材出版社进行合作,获得正当的授权。这是避免教材与教辅版权之争的最佳途径。
版权博弈大战
中国版权协会反盗版委员会秘书长谢广才认为,个别获得授权的民营教辅机构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只是基于市场竞争需要而进行的终端拦截策略。这是维利之争 。
当前,个别民营教辅策划、出版机构在获得教材出版社授权之后,利用获得的授权在各省召开经销商和经销店会议,散发公开信,声称要对非授权教辅的使用者、发行者进行法律事务的处理,特别是像学校这样的终端使用者……
对此,李伟民认为,教辅授权和维权问题是教辅出版机构和教材出版机构间的问题,与经销商、学校和消费者无关。只要经销商经销的是国家合法出版物,学校和消费者购买的是国家合法出版物,就不构成违法问题。
中国版权协会反盗版委员会秘书长谢广才认为,个别获得授权的民营教辅机构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只是基于市场竞争需要而进行的终端拦截策略。所以,这是维利之争,而不是维权之争,是教辅公司间的竞争手段和策略。
对于教辅市场出现的这种疑似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李伟民认为,教辅策划出版机构在规范自己版权行为的同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正当的版权利益。譬如,可以向经销商、学校和消费者承诺,一旦出现版权问题,将由教辅策划出版机构承担一切责任,让经销商、学校和消费者放心。另外,可以通过企业法律顾问向经销商、学校发司法鉴定书,对教辅图书进行独立版权和不侵权的鉴定,以便让消费者放心选购。
专家们普遍认为,依靠授权解决不了教辅的质量问题;依靠授权也解决不了市场竞争问题。最终的竞争实力,来自于让消费者认可的质量,来自于对教育事业的倾心服务。
教材出版社授权看人下单
目前,教材出版社对各省出版集团的教材出版租型费,也就是码洋的3%,但为什么一涉及到民营教辅策划与出版机构的授权就增加到了10% 。
江西金太阳教育董事长陈东旭说,对教辅是否侵权,要有法律方面的界定。如果真的侵权,那么我们可以退出这个领域,决不做政策不允许、法律不允许、政府不允许的事情。
山东世纪金榜董事长张泉表示,欢迎合法维权、支持合法维权。也希望能够与教材出版社实现合作从而获得授权,但主张既合法又合理。
目前,教材出版社对各省出版集团的教材出版租型费,也就是码洋的3%;教材出版社的各省出版集团的授权,也就是码洋的2%至3%。但为什么一涉及到民营教辅策划与出版机构的授权就增加到了10%?
张泉还质疑,要获得授权必须向教材出版社交纳820万元的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费用,这又有什么依据?
张泉认为,获得授权的教辅不一定就是质量最好的教辅。而未获得授权的教辅,也不一定是质量差的教辅。所以,教辅授权是依据授权费的交纳还是依据教辅质量,这是个很大的问题。我们欢迎以质量作为评判和授权标准,反对将授权作为获利和打压竞争对手的手段。